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規(guī)范公司擔保信息披露行為,促進公司規(guī)范化運作,保證擔保信息的真實、完整。
2.堵塞信息披露的漏洞,防止并及時發(fā)現(xiàn)、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chǎn)不受損失。
第2條 定義
1.信息: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
2.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是指將本制度所規(guī)定的擔保信息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公開的行為。
第3條 時限
公司應該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擔保信息進行披露。
第2章 擔保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及權限
第4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
1.董事長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負責人。
2.董事會秘書負責協(xié)調和組織公司擔保信息披露的具體工作,并承擔具體責任。
3.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
第5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處為擔保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門,由董事會秘書直接領導。
第6條 董事會秘書應將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擔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時通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第3章 擔保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相關規(guī)定
第7條 擔保信息披露前應嚴格按下列審查程序進行。
1.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認真核對相關資料。
2.董事會秘書應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
3.由董事會秘書組織擔保信息披露的相關工作,對所要披露的擔保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撰寫《擔保信息披露報告初稿》。
4.董事會對《擔保信息披露報告初稿》進行審議。
5.對董事會審議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并修正《擔保信息披露報告初稿》,形成《擔保信息披露報告》。
第8條 公司相關部門研究、討論和決定信息披露事項時,應由董事會秘書列席會議,并向其提供相關的披露所需要的資料。
第9條 公司相關部門是否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項存在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或通過董事會秘書向有關機構咨詢。
第10條 公司不得以新聞發(fā)布會或答記者問的形式來代替擔保信息披露。
第11條 公司發(fā)現(xiàn)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有遺漏或產(chǎn)生誤導時,應及時發(fā)布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4章 保密措施
第12條 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的信息的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13條 公司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擔保信息披露之前,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14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lián)人員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15條 當董事會已得知尚未披露的擔保信息已難以保密,或已經(jīng)泄密,公司應當將該信息予以披露。
第16條 由于有關人員失職,導致?lián)P畔⑴哆`規(guī),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應該對負責人給予批評、警告甚至解除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賠償要求。
第5章 附則
第17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修訂亦同。
第18條 本制度根據(jù)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guī)及本公司有關擔保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19條 相關文件表單
1.《擔保信息披露報告初稿》。
2.《擔保信息披露報告》。
(摘自實戰(zhàn)紅色管理創(chuàng)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jīng)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