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益峰
38、餐霞道人曰:語云,若要發(fā),修三殺;若要貴,撞太歲。此二語不知害過多少人家受禍,蓋修殺之法最宜詳細,如不得已,必須制化得宜,方能免禍。
或值太陽到山到向到方頂度之候,或俟殺失令之時,如殺屬木,動作在秋,則金旺而能制木,或用正五行制之,或用五虎遁至殺位,得何干支,屬何納音,以動作年月日時之干支納音制之,或用宅主之年命克殺,或殺來生扶年命以制之,若制得定,自然貢福,倘有毫厘之謬,其禍立至。余見人家修造,全不明制化之法,而擅于殺位動作,方自夸其神異,禍即隨之而發(fā),深為可戒。
38.1、即如丁卯歲三殺在兌,己殺亦在兌,余見一時師,為某家在兌上開一大門,許其必發(fā)狀元,動工之人,立時倒地,至晚方蘇,而宅主即于是夕得病,不數(shù)日而亡。
38.2又戊辰歲,三殺在離,戊己都天在午未,余戚夏氏在南午未動作,傷人甚多,故茍未明制化之理。寧避殺而不可動殺,業(yè)是術者,慎勿以人之性命,為我嘗試之物也。
又殺只一重可制,若重疊幾位,切不可動,蓋因制一不能顧二故也。
又殺有年月之分,年殺之應,或速或緩,月殺之應甚速,本年即應,而又最速于小兒殺,半月內即應,故書謂:“年殺不及月殺靈”,信夫。
38.3、即如松隱鎮(zhèn)沈楚南家,癸酉冬作山。甲戌年二月挑筑墳基,用木樁六個,長六尺,周圍打入上中,以防佃戶侵削,忽喪一幼男。
自患重病,延余往視,五樁俱無,惟剩一個,露出寸許,用羅盤格去,恰在辰上。余曰:「甲戌年戊殺在辰,犯此主損宅主。二月大月建在巽,辰巽同宮,犯此主損宅長、小口。今小兒已損,宅長恐亦難免。』未幾,宅長亦亡。
38.4、張堰鎮(zhèn),時賡楊家屋,系艮山。甲戌七月,鄰居開一木行,堆木高過屋脊,恰在時宅坤上。余徒何罄宜見而斷曰:「木堆坤上,應防火災。』方數(shù)日,時忽被火燒,合鎮(zhèn)咸以為奇。
九月中,余至鎮(zhèn),來問其故。余曰:「艮宅坤上,本是五黃關方;甲戌年年白九紫到坤,九紫是火星;七月建月白,五黃到坤,五黃飛出是惡火,俱到關方,況木能生火,被火何疑?』
38.5、又同鎮(zhèn)吳孟廷家,屋系坤宅。乙亥(按:一七五五,乾隆二十午•中元四運)正月,鄰居於艮上起造一高樓,三月中吳喪一女、一母,七月吳自身亡。隔壁鄰居樓亦在艮,出痘幾死,後愈而成顛狂之疾。起造之家,六月中溺死一人。
查坤宅艮上,本是五黃關方,乙亥年年白五黃到艮,正月月黃又到艮。此謂堆黃,極兇,五黃應損五數(shù)人,今死四人,癡一人,恰合五數(shù)。
38.6、西門外傅家牌樓,夏鶴藻,余友范時敏婿也。乙亥三月初,托岳延余看宅。其宅坐坎,三進。本年二月,北造一帶樓房,尚未完工。
余曰:「此樓是逞己意而造者耶?』
曰:請某地師看。謂今歲南北大空,彼擇日而造者。
余曰:「今歲戊己都天、夾殺都天在坎,二月暗建殺、小兒殺到坎,何云大空?且小兒殺半月即驗。』
曰:「前日一小兒,無病夜臥忽死,下身俱紫黑色,合家正不解其何故也?!?/span>
余曰:「小兒殺已驗,而各殺恐防肆虐,宜暫遷避為吉。』
38.7、蘇州婁門外,官瀆橋西堍,余高文,婁門內臨頓路桐芳巷,顧尊時,俱系松江府庠,談老師戚也。乙亥四月,同芝園談世兄來請看宅。
其宅皆坐坎向離,俱欲在北方起造樓房,曰:「請本地地師看過,謂今年北方大空,已擇定起工日期,未知可否?』
余曰:今歲戊已都天在坎,豈可動作!』因歷舉本年北方動作而罹禍者以證之。
余以余言為然,即停止,不遭兇禍。顧仍起造;至冬已喪二小口。
此等神殺最兇,術家每不知而犯之,誤人實甚,故補載入籍,為不知而犯之者戒。
39、昔醴陵張氏,于丙午年十二月修寅方,犯天金神,其妻自此患目病,久不能視,次年丁未一師至家,擇正月戊寅日、甲寅時,仍在寅方用樁釘土,打十二下(三臺云:打一百二十下),不過兩日其目自愈。
蓋丁未年寅方系地金神,取戊寅天赦日、真太陰到寅,其時驚蟄上一局,遁得丙奇、開門到艮,故應。
泰來李氏曰:戊子年地金神在子方,正月有人在方上伐樹、動土,余姪犯之患目疾,甚兇。余取二月活天赦到坎,乃在子方打樁,兩日果愈,此系余親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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