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破產需經過以下流程:
一、破產受理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啟動破產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債務人和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guī)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裁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破產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破產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五、破產復議
債權人對人民法院對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六、破產重整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七、破產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guī)定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八、破產終結
管理人應當在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時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九、派生程序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對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的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