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之間,偶爾借貸現(xiàn)金,是常有之事,也是人之常情,但人總有三顛七忘二迷糊,既然涉及財務,那么就按照財務上的規(guī)則去辦,書寫一份表述清晰、內容規(guī)范的借條,既能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因不產生歧義而維護住親朋之間的關系,何樂而不為呢。如果是生意場合的借貸,則更要注意條款的完善,避免因放貸而使自身遭受損失。
以下為本律師結合辦案經驗所設計的《借條》樣式,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
借 條
為購買車輛,現(xiàn)收到李芳(身份證號:620102……)以現(xiàn)金方式出借的¥50000元(人民幣伍萬元整),借期叁個月,月利率仟分之捌,貳零壹肆年肆月壹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張軍未還清本息,則未還清的本息按月利率仟分之拾伍計付自貳零壹肆年肆月壹日之后產生的利息,此后,李芳有權隨時要求張軍還款。
注:張軍身份證號:620102……,家庭住址:蘭州市……
借款人:張軍(手?。?/span>
貳零壹肆年元月壹日
注意事項:
1、借條最好由借款人書寫,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同時所有的數字最好用大寫。
2、出于對兩年訴訟時效的考慮,最好稱為借條而不是欠條,同時,“如到期張軍未還清本息,則未還清的本息愿按月利率仟分之拾伍計付自貳零壹肆年肆月壹日之后產生的利息,李芳有權隨時要求張軍還款”條款的設計,一是為了以高利息方式敦促“張軍”盡快還款,二是為了防止“李芳”疏于追討債權而超過兩年的時效,本借條的訴訟時效從“李芳”實際追討債權時方開始計算。
3、“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fā)生訴訟后“張軍”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4、一般的借條常寫“今借到某某多少元”,一旦發(fā)生糾紛,“張軍”有可能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為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借條書寫為“現(xiàn)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
5、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碼,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fā)生爭議。借款人在其簽字上應摁手印,以防止事后借款人不承認借款事實。本律師就辦理過借款人事后不承認,因沒有摁手印,筆跡鑒定也未證明借條是借款人手書的案例。
6、“現(xiàn)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xiàn)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xiàn)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
7、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法律不保護。
8、出借人一定要審查借款人的身份證,最好留有一份復印件;如果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地址與實際家庭地址不符,則應注明實際地址,這樣避免釀成訴訟后,法院因找不到借款人而造成的送達困難。